2008年6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职工虽已辞职 股权不可剥夺
沈宝庆

  企业单方决定收回辞职职工的股份。日前,这起股东权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。
  嘉兴某缫丝厂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,1997年9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。按照改制政策,该厂职工莫某认缴了股本金62000元,其中实缴现金为25000元,量化股为25000元,奖励股为12000元,按每股500元计,莫某持股为124股。
  2001年7月,莫某辞职离厂,但对他持有的职工股未作协商处理。在该厂改制的章程中,对于职工离厂后股份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。
  2004年12月9日,在未征得莫某同意的情况下,缫丝厂董事会决定将莫某所持股份中的82股收归集体所有。莫某与厂方交涉无果后,于今年1月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其股权。
  法院认为,缫丝厂改制章程中对于职工离厂后的股份如何处理未作规定,因此,莫某仍为该厂的股东。缫丝厂未经莫某同意擅自处理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,侵害了莫某的股东权益。
  日前,法院经过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莫某在缫丝厂拥有股金62000元,自愿放弃原始现金股中的5000元作为抵销此前其与案外人万某欠缫丝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。